2010-08-23

拒絕枉法重判、捍衛言論自由--聲援李文忠共同聲明

連署訴求:

歡迎聲援的朋友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點半到最高檢察署(台北市貴陽街一段235號)與南投鄉親一起聲援文忠

 拒絕枉法重判、捍衛言論自由
聲援李文忠共同聲明

前立委李文忠因不實誹謗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的罪名,被判刑八個月,褫奪公權長達3年,創下司法史上因相同罪名判刑最重的紀錄,甚至不得易科罰金,這樣的判決,不但將馬上剝奪李文忠的人身自由,同時謀殺了一位政治工作者的政治生命。


李文忠究竟有何惡行,犯何重罪?

2008年 立委選戰方殷,同選區競爭對手土城市長盧嘉辰屢屢以負面文宣、看板、布條和污辱性圖案攻擊李文忠,指控李文忠賄選。在回答媒體詢問時,李文忠被動而防衛性 的表示「我的對手當過市民代表、縣議員、市長,他選舉都用傳統方式,也就是買票方式,他還有一個太陽餅弊案,我的清廉則是經過考驗」。盧嘉辰因此控告李文 忠。

李文忠所言均為「可受公評之事」,盧嘉辰核心幹部也確實因為皇翔太陽城弊案被起訴,亦為媒體報導。一審法官判決李文忠無罪,但二審時李文忠反遭重判;因為二 審受命張傳栗法官,正是當初枉法縱放逃亡海外的伍澤元的法官,而當初揭發伍澤元弊案與張傳栗法官枉法縱放人犯的正是李文忠。

政府官員、民意代表本就應受高標準的檢驗,不論這種質疑與批評是來自李文忠,還是一般公民。何況候選人在選舉期間的相互批評,縱使產生種種負面效果,亦具有 監督檢驗準公職的作用。如今,李文忠因選舉言論被判重刑,此一判決剝奪的不僅僅是李文忠個人的人身自由與政治權利,更威脅了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力 者的權利。

當一位為社會所關注的公眾人物在台灣的司法體系,因為基於事實所作出的公共發言,無罪卻陷入羅網,當揭發司法弊案的人卻被作弊的法官枉法重判,司法已經不是 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而是個別法官私人復仇的殺人利刃,當皇后的貞操不是已經被懷疑,而是被法官自己像娼妓般倚門賣笑公然踐踏時,公民社會如果保持沉默, 司法體系如果不能內省自清,千千萬萬的小民面對失控的司法,有何能力與方法可以自保。

不當下一個李文忠,不當噤聲的寒蟬,不縱容司法墮落沉淪,我們決定站出來,要求司法部門窮盡一切可能的救濟管道,給李文忠以公平審判,還人民言論自由之空間、監督政治人物之權利。並期待司法反省與自清的力量,展現拒絕沉淪勇氣與決心。


附件::涉嫌縱放伍澤元的法官張傳栗 重判揭發伍澤元案的李文忠

張傳栗法官涉嫌縱放伍澤元?

一九九八年,李文忠揭發了伍澤元弊案,張傳栗法官是本案的高院受命法官。當年,在伍澤元弊案中,李文忠曾多次與張傳栗法官在媒體上激烈攻防,開記者會重砲抨擊張傳栗法官在伍澤元弊案中,疑似包庇、縱放伍澤元的相關疑點:

一、當年四汴頭弊案的重要證物,連方瑀匯款3628萬元給伍澤元的匯款水單,一審審判長堅持有將這張重要證物附卷,但到了高院,張傳栗法官卻表示沒有看到。最後,在本人及各方不斷地追查攻擊下,張傳栗才改口說「與案情無關,沒有詳察」,輕易放過「3628案」,疑雲重重。

二、伍澤元判罪收押半年後,張傳栗法官讓伍澤元保外就醫,其憑據為伍澤元在榮總的診斷說明書:血糖值為819 mg/dl(入獄時為176mg/dl)。 李文忠立刻召開記者會抨擊法官刻意縱放,依照臨床症狀,血糖高到八百以上應有嚴重症狀,甚至昏迷、死亡,須送加護病房觀察,但伍澤元卻在檢查後還能抬頭走 出來。另在病歷上症狀欄竟寫著「空白」二字,糖化血色素檢驗結果也沒有登載伍澤元的病歷號碼與姓名!張傳栗法官在把伍澤元保外就醫後不久,這位本該進加護 病房的病人,立刻生龍活虎地去選立委了,並於立委任內潛逃出境。

我們將檢具相關資料請檢察總長徹查張傳栗法官何以縱放伍澤元。

張傳栗法官在李文忠案中公然破壞司法公正與威信

一、 張傳栗法官明知過去李文忠曾與他在媒體上,有過具名的激烈攻防,他本人甚至因此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遭監察院約談。但在本案中,卻未自請迴避,甚至上週公然對媒體說:「不知道李文忠曾告發他任何事」、「兩人過去也沒交集」。

二、 李文忠於本案二審時,曾要求傳訊能證明盧嘉辰買票的證人,但張傳栗法官竟一個都不傳,就草率定罪了,甚至在判決中對其何以不傳訊李文忠所聲請傳訊的證人之理由,連交待也不交待。

三、 盧嘉辰涉嫌賄選,曾被檢察官約談,並經媒體報導,地院因此判李文忠無罪,高院張傳栗法官合議庭則駁以偵查不公開,李文忠對相關偵查偵辦進度、事證等偵查秘密 全然不清楚,因而定罪,完全違反過去所有判例,也使選舉中所有關於賄選,及其他可受公評事項之攻防變成不可能,將嚴重引發寒蟬效應,影響不可謂不深遠,尤 其重創司法的公正與威信。

四、根據過去張傳栗法官、陳春秋法官於高院關於「誹謗」及「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判例:包括張傳栗92年度上更(一)第847號、92年度上訴第3334號 ,陳春秋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2號等判決。審酌其行為態樣皆無檢察官偵查,媒體報導等事證,但他們的判決中對上開案件被告行為多認屬言論自由範圍而判決無罪,即或認定有罪,亦均判處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且無禠奪公權,與他們在本案的判決截然不同。

本案的判決已創下幾項紀錄:

一、過去從未有依媒體報導攻擊者被判罪。

二、類似案例從未有被判六個月以上不得易科罰金。

三、從未有本刑八個月,從刑禠奪公權三年,本從刑比例如此不相當者。

張傳栗法官是否挾怨判決藉機「報老鼠冤」?我們也將提請檢察總長徹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