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3

你的轉型正義 不能還我清白/張茂桂

2007.12.05 《蘋果日報》

由王拓、王幸男、王世堅等34位立法委員所提,《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僅有六條條文。授權檢察機構成立特殊的「究責委員會」,負責對「二二八」事件以及戒嚴時期,濫權的加害者,如政府官員、司法與警察人員,展開法律追訴行動。並以(特別)立法取消既有的刑事追訴的時間限制,甚至擴張到追訴到「死人」。又因為當事人可能已經死亡,造成被追訴者無法維護自己的訴訟權益,故而規定,「『應命』其三親等以內的家屬,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的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有先人被起訴,其三親等家屬就一定得負起為先人辯護的後果,並無放棄的可能,故成為爭議焦點。反對者因此痛剿:「株連九族、其心可議」,而提案委員則反駁,這是周到且必要的考量,但是對於「應命」三親等代為行使刑訴權,其背後有關「責任繼承」的預設,一時也難有合理解釋。

炒作選舉短線利益

除了譴責粗糙的立法提案之外,有兩點仍需要社會認真思考。第一,「轉型正義」作為一個過程,無論在撫慰創傷,保衛人權價值,建立未來社會的公平正義關係,有絕對的必要。但衡諸國外經驗,此項工程不但艱巨且困難。且需要高度的價值與政治支持。但近百年來,由於台灣特殊歷史條件,所形成的「緩慢與漸進」、相對「低成本」的政治轉型,從來都缺乏一次有效的徹底的洗牌。在此漸進過程中,政治與社會出現勢均的對立與內耗,一方面利益衝突不斷,另一方面跨黨派反省與合作嚴重不足,造成社會價值裂解,導致推動轉型正義所需要的沛然力量無從產生。

目前一些提議「轉型正義」的政黨與政治人物,社會對他們的信賴感已經很低,進而懷疑他們到底是選舉短線利益的炒作,還是誠意地謙卑的願意面對歷史,為未來追求正義的社會關係而努力。主張者正當性不足的結果,反而造成「轉型正義」工程的污名。

第二,本案立法說明,自稱可以因為對於加害者進行追訴,進而可「還給大多數外省人清白」。立法者之意,是假定加害者只限定於少數外省人統治集團,不應該由大多數外省人來共同背負壓迫者的污名。本立論假設台灣所有「外省人」,不管先來後到與出生年月,目前都蒙有「不白之冤」,只有設法把「壞蘋果」與「好蘋果」分開,才有可能讓好蘋果好好過日子。但,為何所有外省人都先要被懷疑,先承擔「不白之冤」呢?然後還得費功夫、再繞一圈設法來為他們洗刷罪名?為什麼不檢討很多外省人十幾年心頭的疑問,有關「被歧視的『原罪』」問題?又是誰一直在指控這個「問題類屬」呢?一群異質的人本來就不應該被視為問題類屬。如果問題製造者不能躬身反省應負的部分責任,又如何可能「還其清白」呢?

反求諸己謙卑面對

如果本案真的通過,進入正式的司法程序,所有的被起訴者,不論是個人或是團體,其中可能有不少是外省人,但也不能排除有台灣人,但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是「族群代表」的審判。我們如果從受害者的面貌來看,就會有更清楚的視野,以威權時期不當審理的「補償案件」統計來看,外省人就佔了四成多。所以,即使以受害者來論,就不是單一的「受害族群」代表的追訴行動。那麼,我們又如何能說「外省人這一堆可能有問題的蘋果」,可能因此被歸類為「無問題」呢?

現在,對於現在口口聲聲說「轉型正義、轉型正義」的短線操作,不管是贊成者或者反對者,我們只有一句話回應:「反求諸己,謙卑地面對所有的受害者的歷史」。